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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正式通过
资讯来源:国际贸易与合规2024年11月21日,
2024年11月19日,《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条例”)已正式在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获得通过1。该条例草案于2022年9月14日首次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经多轮修订后曾于2024年4月23日在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获得通过。该条例后续经欧洲议会议长和欧盟理事会主席签署后,将在《欧盟公报》上公布,在公布翌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3年后开始适用。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内容简介
条例禁止所有经济经营者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和提供任何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或禁止从欧盟市场出口任何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禁止行为”)。
(二)所涉及的产品:
条例适用于所有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涉及所有行业部门。所谓“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是指在产品的开采、收获、生产或制造的任何阶段,包括在产品供应链的任何阶段,在与产品有关的工作或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2的产品。
(三)强迫劳动调查
条例授权欧盟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政府启动对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及其经济经营者的行政调查,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调查结果撤回及处置涉案产品,并在欧盟范围内开展禁止所谓强迫劳动的统一执法行动。
1、调查主体:
欧盟委员会负责欧盟境外的调查;当风险发生在成员国境内时,由成员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如果成员国主管部门怀疑欧盟境内其他地区存在违反条例的情况,则应与其他成员国共享信息;如果怀疑欧盟境外第三国存在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的情况,则应与欧盟委员会共享信息。
2、调查程序:
所谓强迫劳动调查时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在初步调查阶段,相关监管主体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评估违反禁止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主管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存在违反禁止行为的“已证实的关切”(substantiated concern),则会对相关经济经营者发起正式调查。如果初步调查未发现任何有根据的疑虑,则调查程序在此阶段终止,不会启动正式调查。
3、调查决定:
如果相关监管主体根据调查得出结论认为某种产品使用了所谓强迫劳动,其可以决定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或从欧盟市场上撤回已投放产品或对其进行处置。
调查决定将由牵头此次调查的监管主体做出。根据相互承认的原则,成员国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将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
但如果生产商从其业务或供应链中消除了所谓强迫劳动的因素,则被禁止的产品可以重新进入欧盟市场。
(四)罚则:
成员国将制定适用于不遵守上述调查决定的经济经营者的处罚规则,其严重程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任何相关的先前违法行为等因素。
(五)可用合规工具:
高风险产品和地区数据库:为帮助评估可能违反条例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应提供指示性的、非详尽的、以证据为基础的、可核查的和定期更新的信息,说明特定地理区域或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别中的所谓强迫劳动风险,包括国家当局强加的所谓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合规指南》(Guideline):欧盟委员会将在条例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并定期更新合规指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经济经营者关于强迫劳动职调查的指南,规定有关强迫劳动的尽职调查要求、国际组织的指南和建议;(2)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最佳做法;(3)经济经营者提供关于对国家当局实施的所谓强迫劳动进行尽职调查的指南;(4)经济经营者如何就所谓强迫劳动调查与欧盟相关监管主体进行对话,特别是应提交的信息类型等。
合规建议
该条例与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指令》(CS3D)互为补充,CS3D主要关注经济经营者的尽职调查义务,而条例则明确规定了防止所谓强迫劳动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从欧盟市场出口的相关措施。在此背景下,经营欧盟业务的中国企业面临愈发严格的劳动合规监管环境,部分企业可能会面临同行举报、政府调查、召回商品和销毁财产等多方面的合规压力。我们建议我国参与涉欧业务的企业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一)供应链风险梳理和存档
随着《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正式通过,欧盟客户必将基于尽职调查或正式监管调查的要求,向我国供应商索取有关供应链合规的报告甚至细节材料,以满足其合规需要。尤其是当欧盟客户面临政府调查时,受制于时间紧、材料多等举证压力,尽快、规范地向欧盟客户提供合规材料,对保障未来对欧贸易有着重要作用。相关中国企业应提前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并整理供应链溯源材料,充分进行供应链风险梳理,尤其是开展强迫劳动风险内部审查,及时发现风险并完善合规措施。
(二)完善供应链合规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供应链合规体系,可以有效地管控生产经营中的强迫劳动等因素的合规风险。尤其是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相关的合规制度,从本企业和上游供应商等不同层面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三)考虑配合欧盟成员国政府的调查要求
该条例授权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进行调查。一旦面临欧洲国家政府的调查要求,企业一方面要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应对调查询问、资料准备和提交,另一方面也要遵守《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和《数据安全法》等国内法律法规要求,与国内主管部门沟通,做好相关出境审批等工作。
1.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4/11/19/products-made-with-forced-labour-council-adopts-ban/
2.本条例中的“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儿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