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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家港海关查处一无证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氯化铵的氮磷复合肥案件
据南京海关2024年12月12日消息,当事人张家港市华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至缅甸1票复合肥,申报品名为氮磷复合肥20-20,申报税则号3105590000,申报规格型号“氯化铵55%…”,数量520吨,总价195000美元,该票货物于当天被海关正常放行。6月28日,张家港海关通过报关公司告知当事人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和提供情况说明。7月1日,当事人将境外客户的进口许可证及内容为出口产品中原料氯化铵已经过化学反应不可再还原的虚假情况说明提交海关。2024年7月1日、7月2日,当事人变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公司再次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至缅甸3票复合肥,申报品名氮磷钾复合肥15-7-8,申 报税则号列3105200090,申报规格型号无氯化铵含量,申报数量分别为494吨、494吨、511.95吨,总价分别为138320美元、138320美元、143346美元。上述3票复合肥均被张家港海关查验取样。7月16日,太仓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化验鉴定书,认定上述3票复合肥均检出氯化铵,出口时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与客户签订外贸销售合同并收到客户支付预付款后向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生产。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员工错误理解为海关需要提交的许可证为境外客户的进口许可证,且未经核实就提供了内容为出口产品中原料氯化铵已经过化学反应不可再还原的虚假情况说明。当事人员工忽视国家对氯化铵的监管政策,以为复合肥的税则号列对应的监管条件仅为商检,无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为快速通关而提供虚假情况说明和相关信息。综上,当事人上述无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经张家港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56.2504万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无证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向特定国家 (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 条、第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 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 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12月5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