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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太仓海关查处一违反联合国对朝鲜制裁决议和国家规定进口禁止进口货物案件
2024年12月25日南京海关消息,当事人太仓市金仓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以“增碳剂”品名向太仓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数量为8502吨,申报税则号列为3824993000。经太仓海关取样送检,该批货物为天然微晶石墨,形状不规则, 未经球化加工,含碳量84.8%,应归入税则25章,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2018年1月6日起禁止自朝鲜进口石墨。同年7月25日,太仓海关将化验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并向海关提交退运申请。 2024年10月19日,该批货物已退运出境。
经查,2024年5、6月,为了解朝鲜相关产品的进口政策,当事人咨询相关业务部门,后得知部分物资贸易可以开展。2024年6月,当事人与朝鲜Tae Song San Trading and Shipping co.,ltd公司(以下简称TSS公司)签订了三份 《买卖合同》,约定当事人向TSS公司采购30万吨石墨、5万吨增碳剂和20万吨钢坯。2024年6月,朝鲜籍船舶“大东门1”装载8500余吨石墨自朝鲜出发抵达太仓港,同年7月4日,太仓市报关公司报关,申报品名为石墨,申报商品编号为2504900000,申报数量为8502吨。后系统提示退单,退单原因为涉及禁止进口货物。当日当事人与TSS公司 召开内部会议,TSS公司提出该批石墨并非天然石墨,在朝鲜进行了烘焙等粗加工后可以作为增碳剂来使用,并出具 了《保证函》和检验报告,保证该批货物为石墨增碳剂。 在TSS公司出具《保证函》及涉案货物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未核实货物实际品名的情况下,即按照增碳剂的品名向海关重新申报,导致上述行为的发生。另,调查中亦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伪报进口等走私故意。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之规定,已构成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之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消除危害后 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之 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12月25日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