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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查处一错误归类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无人机案件,货主、出口主体和报关单位均被处罚

北京海关2025年2月14日公布,当事人北京天华航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北京天元四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四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又委托北京鸾宇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暂时进出口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票,其中第二项申报商品名称为蜂巢多旋翼无人机,申报总价300000美元,申报税号为 8806931019。经查验,该蜂巢多旋翼无人机应归入税号8806931011,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2月12日,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此外,海关认为,此案中北京天元四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北京鸾宇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北京天元四维科技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北京鸾宇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注:蜂巢多旋翼无人,8806931011,属于临时管制物项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为2023年新增列管物项,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 年第 2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