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修订《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第2项规定在公告中指定的货物》

资讯来源: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2025年2月14日  

 2025年2月1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1949年第378号政令)第四条第二项第2号、第3号和第4号的规定,对经济产业省2004年第173号公告(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第2项规定在公告中指定的货物【Cabinet Order on Export Trade Control -...ese_English - Japanese Law Translation - E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2023年版.pdf (jmhg.sh.cn)】)进行部分修订。

  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第2项第2号、第3号和第4号规定货物,该令附表2第35-3项(一)和(六)所列货物,应属于下列货物之一:

  一至三十二项,未修改。

  新增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项:

  三十三:2-(2H-苯并三唑-2-基)-4,6-二叔戊基苯酚(另称为“UV-328”);

  三十四:1,1,1-三氯-2,2-双(4-甲氧基苯基)乙烷(另称为“甲氧滴滴涕”);

  三十五:1,2,3,4,7,8,9,10,13,13,14,14-十二氯-1,4,4a,5,6,6a,7,10,10a,11,12,12a-十二氢-1,4:7,10-二亚甲基二苯并[a,e][八]环辛烯(另称为“得克隆”)。

  上述修订自2025年2月18日起实施。

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